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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提醒:城镇医保跨年度住院手续这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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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18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提醒广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时至年根,跨年度住院的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手续。

  按照相关规定,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年终结转在出院结算时自动办理,以医院上传明细发生时间12月31日为界,信息系统生成两条结算信息,起付线计入2014年度,医疗费用分别纳入相关年度计算,原则上打印两张结算清单,即一次住院两条结算信息跨年度不出院。此外,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须于今年12月29日、30日、31日办理出院,2015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保入院。

  在2014年12月28日、29日、30日、31日期间新入院的医保患者,要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2015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设置为2015年1月1日,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起付线为2015年度第一次,医疗费用纳入2015年度统筹计算。而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住院治疗的,按2015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常程序办理。

  对于转外就医、异地备案就医与异地危、急、重病就医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要分年度结算,应于今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2015年1月1日再次办理入院,此次入院起付线为零,医疗费用纳入2015年度统筹计算。同时,门诊慢性病患者在12月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跨年度不再结算。

  太原市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特别提醒,职工医保住院患者因单位欠费或其他原因已经出院但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如果未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无法结算。在定点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时,出院日期和结算日期不同的情况下,出院日期应按实际出院日期上传,不得默认为结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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