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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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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本市2010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5元/月。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115元的,补足到115元。

  二、2010年12月底前年满70周岁,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6年1月1日~194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31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0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上述人员按照本条规定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其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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