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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少儿两全保险风险点评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阳光少儿两全保险其保障利益设计侧重于成年阶段的规划,身故保险金的设计考虑也较为人性化,该产品为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

  产品信息简介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0-16周岁

  保险期限:按年龄,至28周岁

  所属险种:少儿保险

  点评

  一、保障利益设计侧重于成年阶段的规划

  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涵盖了成年的几个重要阶段,如下: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21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8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稍显不足的是,此险种在生存保障设计上缺少了对被保险人的少儿期的保障规划。

  二、身故保险金的设计考虑较为人性化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8周岁为分割点,18周岁后的身故保险金明显高于18周岁前。这样的设计较为人性化,因为18周岁是中国人成年的标志,满18周岁也意味着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过世,那么高额的身故保险金对其家庭来说也是一种风险的转移,避免因被保险人的过世对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沉重的打击。#CONTENTSPLITPAGE

  三、投保人保费豁免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投保人20-60周岁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因为少儿保险的投保人往往都是家庭中的家长,即家庭中的经济支柱。投保人的保费豁免条款,避免了因投保人身故或全残造成无法继续支付保险费进而发生保险失效的情况。

  产品详情

  产品特色储蓄型险种,规划孩子成年之后和“三十而立”之前不同阶段的重要需求,即在18~28岁期间,按照不同比例给付大学教育金、创业金、深造金和婚嫁金,同时兼有身故保障功能。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21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8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CONTENTSPLITPAGE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保险交费期间,若投保人(被保险人父母之一)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以后续期保险费。

  风险提示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本产品采用增额红利方式进行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或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导致的合同终止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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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少儿险?

不同年龄,不同阶段选择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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