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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省委:制定黑龙江省新生儿医疗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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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生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其发病率和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卫生水平的重要指标。”26日,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农工党黑龙江省委提出,黑龙江省应参照其他省市的新生儿医保实施办法或细则,加快实施黑龙江省新生儿的医疗保险。

  新生儿是指自胎儿娩出至生后28天的小婴儿。新生儿从在母亲体内孕育到体外独立生存,其生活环境发生了剧烈变化,其生理调节和适应能力还不成熟,因此发病率和死亡率都很高。

  目前,黑龙江省普遍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其中并不包括对新生儿的医疗保险,致使黑龙江省的新生儿医保尚处在医保的空白区,严重威胁着黑龙江省广大新生儿的生命和健康。据介绍,如《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第二条中对未成年人参保范围规定为:“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黑龙江省的牡丹江、佳木斯和大庆市等均规定参保范围“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

  分组讨论会上,农工党省委的委员们一致认为,目前新生儿疾病的诊治费用较高,而新生儿家长普遍年轻,缺乏资金储备,新生儿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的特殊支持和帮助。建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参照其它省市的有关新生儿医保实施办法或细则,结合黑龙江省已颁布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出黑龙江省的新生儿医疗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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