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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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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保障对象:原是济钢总厂地质水文勘察公司工作,九二年底调到一家中外合资星星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早已关闭。档案早以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自己定期交档案代管费和养老保险费。我于零八年一月十九日退休。是经人才给办的退休手绪。请问独生子女补贴费在哪领取?
  专家分析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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