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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贝双禄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新冠肺炎保障 [详细条款]
    新冠肺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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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贝双禄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1)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新冠肺炎保障 新冠肺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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