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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福双禄重大疾病保险

共6项保障

  • 身故/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
    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特疾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新冠肺炎保障 [详细条款]
    新冠肺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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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65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福双禄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且未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
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
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时或之前,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按照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疾豁免保险费
特定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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