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爱无忧(珍藏版)防癌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癌症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①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时,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在任何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癌症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
|
癌症轻症额外保险金 | 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癌症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保险金,则不再承担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保费豁免 |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除给付癌症轻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
身故/全残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新冠肺炎保障 | 新冠肺炎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