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金福优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5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金福优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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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金其中的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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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 成人失能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导致失能,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成人失 能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老年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年满 61 周岁的,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老年特定重大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老年特定重大 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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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 金受益人。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特定疾病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遭受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其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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