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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惠享(2019)重大疾病保险

共5项保障

  •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六十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每次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第一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第二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第三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
    第四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
    第五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
    第六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
    同一种 第一类重大疾病仅 给付 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 意外 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给付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 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 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九)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全残(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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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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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友邦全佑惠享(2019)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六十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 专科医生(释义五)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 ,每次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
第一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第二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0%
第三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
第四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0%
第五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
第六次 本次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50%
同一种 第一类重大疾病仅 给付 一次 ,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 意外 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第一类重大疾病给付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 , 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种,具体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 岁(释义七)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八)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九)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
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 全残(释义六),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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