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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车享无忧意外保险

共4项保障

  • 身故/全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
    40 周岁及以下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41-60 周岁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61 周岁及以上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以及附加长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满期返还所交保费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以及附加长
    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有效保额 [详细条款]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约定计算:
    ①本合同生效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0%。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其作为投保人或车主在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的
    车险保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
    额×120%。
    a.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上述车险保单均未发生过赔款支付的记录;
    b.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末,上述车险保单中至少有一张车险保单状态为有
    效。
  • 意外身故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共用有效保险金额,若“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发生过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给付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累计已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被保险人确定伤残时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有效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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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5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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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18-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车享无忧意外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全残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金额
40 周岁及以下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60%
41-60 周岁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40%
61 周岁及以上 您已支付的保险费×120%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以及附加长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满期返还所交保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以及附加长
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有效保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以下约定计算:
①本合同生效后,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10%。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其作为投保人或车主在中国太平洋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家庭自用车的
车险保单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
额×120%。
a.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上述车险保单均未发生过赔款支付的记录;
b.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末,上述车险保单中至少有一张车险保单状态为有
效。
意外身故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与“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共用有效保险金额,若“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发生过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我们给付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附加车享无忧意外合同”累计已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前述“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车辆出行意外身故保险金”,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自驾车或公务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被保险人确定伤残时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车辆出行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有效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特定意外住院补贴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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