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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逍遥行意外综合保障计划

共8项保障

华夏逍遥行两全保险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数所得金额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一般意外身故/伤残 [详细条款]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五、 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驾乘车意外身故/伤残 [详细条款]
    一、 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一、 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 [详细条款]
    二、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二、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详细条款]
    三、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19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三、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90%进行给付。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产生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 ,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基本 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三、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经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 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天数, 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00 日;在本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500 日。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 满 5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所得金额的 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25年、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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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华夏逍遥行意外综合保障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数所得金额的13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伤残
一、 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 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三、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五、 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扣除上述累计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驾乘车意外身故/伤残
一、 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一、 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驾乘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
二、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二、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三、 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标准》所列伤残项目,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19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三、 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除按本附加合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19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已通过 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二) 若被保险人针对该次治疗未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补偿,我们对该次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90%进行给付。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产生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 , 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基本 保险金额的5倍为限。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三、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 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经 医疗机构诊断必须 住院治疗的,我们将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乘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二、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 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天数, 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100 日;在本 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500 日。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天数 满 500 日,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所得金额的 16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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