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护身福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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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8.3),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 2 款给付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体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Ⅲ度烧伤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造成烧伤,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 8.4)诊断,烧伤程度达到Ⅲ度且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10%及以上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Ⅲ度烧伤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本款保险金之前,曾领取本条第 2 款之残疾保险金,则其Ⅲ度烧伤保险金为扣除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本条第 1、2 或 3 款约定的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或Ⅲ度烧伤保险金*2 |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 1、2 或 3 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 1、2 或 3 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原因而导致本条第 1、2 或 3 款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按本条第 1、2 或 3 款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