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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部分)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保险金给付限额(基本部分) [详细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意外妊娠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妊娠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生育手术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见 7.3)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及基本部分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津贴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见 7.4)确定必须的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30 日。
  • 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 7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见 7.5),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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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20周岁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基本部分) 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妊娠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金给付限额(基本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总额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妊娠终止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意外妊娠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妊娠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生育手术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给付比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见 7.3)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接受生育手术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的结果给付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
3、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生育手术身故保险金、生育手术伤残保险金及基本部分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妊娠终止及胚胎或胎儿死亡(娩出时,或娩出 24 小时内),产生的经医疗机构(见 7.4)确定必须的住院,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被保险人住院日额津贴给付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妊娠终止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 30 日。
连带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可选部分) 保险金额
(1)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时起 7 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先天畸形(见 7.5),我们按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先天畸形保险金,我们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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