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共7项保障

  • 中文热线电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 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实际医疗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5 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院(见 7.5)接受治疗,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 180 日内的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累计承担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日为限)。
  • 转院治疗 承担转院费用 [详细条款]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 转运回原居住地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 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见 7.6)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 后事安排 承担相关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承担运输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100%。
暂无价格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2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泰康附加中国境内旅行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帮助时,提供 24 小时中文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安排就医和承担医疗费用 实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要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我们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并由我们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救援机构医生建议的医院进行治疗: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5 日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医院(见 7.5)接受治疗,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到医院治疗之日起 180 日内的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者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均按上述规定分别承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但累计承担治疗的医疗费用总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0%为限。
本附加合同所说“医疗费用”是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时,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国内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床位费计算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者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诊疗费、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此两类病床床位费计算合计以十日为限)。
转院治疗 承担转院费用
救援机构医生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转院费用由我们承担。
转运回原居住地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救援机构医生确认后,如不能独自返回原居住地,救援机构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回原居住地。转运时,我们将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被保险人从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单程票款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安排子女回原居住地 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见 7.6)无人照料时,我们可安排适当交通方式送其返回原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若未成年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则自旅行所在地返回原居住地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的未成年子女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车票或者船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我们承担回程适当返程交通工具的费用,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后事安排 承担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我们承担往返交通费用和处理后事期间的普通住宿费用,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合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0%为限。
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 承担运输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可安排适当空中或者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者骨灰运送回原居住地。我们承担运输费用,但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5%为限。
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与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100%。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