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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版)

共3项保障

  • 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详细条款]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1. 住院(释义六)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七)的专科医生(释义八)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九),按本附加合同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 床位费(释义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膳食费(释义十一)、 药品费(释义十二)、 材料费(释义十三)、 医生费(诊疗费)(释义十四)、 治疗费(释义十五)、 护理费(释义十六)、 检查化验(释义十七) 费、 手术费用(释义十八)、 器官移植费(释义十九)。
    2.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殊门急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释义二十)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一)、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五)、质子重离子治疗(释义二十六)的治疗费用。
    3.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 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我们 在 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 首次 达到 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状态 ,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 “第 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手术, 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
  • 重疾医疗保险金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 我们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 (包含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 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 保险金额后, 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 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 我们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 我们不再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及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
  • 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般情况下,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特别地,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若被保险人是以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 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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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4 元/年 (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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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附加康悦人生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9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给付
1. 住院(释义六)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七)的专科医生(释义八)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释义九),按本附加合同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 床位费(释义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膳食费(释义十一)、 药品费(释义十二)、 材料费(释义十三)、 医生费(诊疗费)(释义十四)、 治疗费(释义十五)、 护理费(释义十六)、 检查化验(释义十七) 费、 手术费用(释义十八)、 器官移植费(释义十九)。
2.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殊门急诊治疗,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 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释义二十)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一)、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五)、质子重离子治疗(释义二十六)的治疗费用。
3.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 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一次性给付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50000元。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我们 在 续保期间不再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 首次 达到 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状态 ,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 “第 二十二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疾病手术, 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 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明确诊断意见 。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住院医疗费用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我们不再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
重疾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并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的, 我们首先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 (包含 提前给付医疗保险金 ) 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 保险金额后, 针对被保险人剩余的医疗费用, 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器官移植费。
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治疗的,我们将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费用。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 我们对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 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 我们不再承担一般医疗保险金及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
给付比例
一般情况下,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100%。
特别地,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若被保险人是以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 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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