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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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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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
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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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造 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 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2或意外身故保险金*2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附件所列伤残项目,除按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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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与按照主险合同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 (2)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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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保单利息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 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 。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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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的8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后的余额的80%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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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10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