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2021重大疾病保险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5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多次给付2021重大疾病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多次给付重疾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即第一次重大疾病)后,再次被确诊初次发生本 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①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 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 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 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二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③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三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和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 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第四次重大疾病 确诊。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④当被保险人在被确诊初次发生第四次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后,被确诊 初次发生第一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和第四次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次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述 的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每一组别的重大疾病仅限给付一次。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发 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
豁免保险费 | 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