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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款)

共2项保障

  • 满期保险金 [详细条款]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 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附加合 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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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5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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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康宁保两全保险(C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 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 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本附加合 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 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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