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惠福泰重疾+万能保险计划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50
保障利益
泰康惠福泰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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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 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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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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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终末期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年龄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即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3),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身故保障金 |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 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数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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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 高残保险金数额 未满18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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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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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转换权 | 您或者受益人与我们协商同意,有权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方式一:受益人在申请本合同的保险金时,可将保险金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方式二: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生效后第21个保单年度起,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方式三:自本合同交费期届满且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依据我们届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减保,可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年金。若您申请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则本合同效力终止。申请转换的保险金、现金价值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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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复利增值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本合同终止日结算保单账户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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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随心愿 | 财富 | |
身价保障年年涨 |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保障成本。保障成本按月收取,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月生效对应日从保单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在每个保单月度的保障成本(以下简称“月度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和风险保险金额确定。月度保障成本费率在附表《泰康福泰壹号终身寿险(万能型)月度保障成本费率表》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我们不收取保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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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奖金 | 自第 6 个保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于每个保单年度末有效,我们将向您发放持续奖金。 第 6 个保单年度末的持续奖金金额为前 6 个保单年度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第 7个及之后每个保单年度末的持续奖金金额为该保单年度初转入保险费的 1%。持续奖金直接计入您的保单账户,不以现金形式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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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豁免保险费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高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即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