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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共1项保障

  • 被保险人特疾豁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 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 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暂无价格
  • 主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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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18-50

保障利益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庆典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被保险人特疾豁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 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 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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