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17
保障利益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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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被保险人特疾豁免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 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 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 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 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 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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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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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疾保险金 |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少儿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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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保障 | 新冠肺炎保障 |
国寿少儿国寿福终身寿险(庆典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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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保费豁免,利益不变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少儿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少儿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和少儿疾病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