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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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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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第二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90%,每级相差 10%,依次递减,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 18 周岁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