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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共1项保障

  •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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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4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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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0-60

保障利益

太平洋附加心无忧心脑血管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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