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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

共5项保障

  • 特别关爱金 [详细条款]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 年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 养老年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计利息)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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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644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105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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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 投保年龄: 0-62

保障利益

国寿优享金生年金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关爱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和满六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
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
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前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不计利息)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不计利息)两者的差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二十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自投保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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