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金享年年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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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0-55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金享年年年金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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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年金 | (1) 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一次生存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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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保险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每一保单年度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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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6)。 (2)若被保险人在其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