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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 Product_7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的2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
    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 Product_7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详细条款]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转换年金 [详细条款]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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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3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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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60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金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的20%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特定疾病时即时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
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即时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本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当年度即时保额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2)受益人将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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