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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非意外伤 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 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 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 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 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详细条款]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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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0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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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0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富德生命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红利保额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计红利保额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非意外伤 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 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 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 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 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 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 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05%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遭受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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