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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华宝安逸两全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 金 已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支付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 Product_7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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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国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国华华宝安逸两全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 金 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支付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国华附加华宝安逸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之和。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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