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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裕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2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5000元 [详细条款]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两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5%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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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60 元/年 (10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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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裕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20万元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有效保险金额的两倍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5000元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两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5%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年龄的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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