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0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幸福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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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有效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满 180 日后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和每一复效日零时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经诊断或鉴定符合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条件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被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1)您已交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初始保险金额、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和您已交付的保险费根据本条款第 3.6.3 和3.6.4 项规定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