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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稳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6% [详细条款]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二十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年龄大于44周岁(含)的被保险人,不享受该项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特别生存金 已交保险费的8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二十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
  • Product_7 养老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8%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 Product_7 满期祝寿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不符合特别生存金给付条件,并且本公司未给付特别生存金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6+所交保险费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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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10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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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稳赢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6%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二十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时年龄大于44周岁(含)的被保险人,不享受该项生存保险金。
特别生存金 已交保险费的80%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二十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特别生存金。
养老年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18%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自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满期祝寿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7.5)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3+所交保险费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 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不符合特别生存金给付条件,并且本公司未给付特别生存金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的8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6+所交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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