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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长护保保险产品计划

共4项保障

平安长护保特定伤残护理保险
  • 伤残保险金 [详细条款]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 长期护理保险金 [详细条款]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与伤残保险金一起给付,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满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于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按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360个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1)伤残恢复; (2)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3)身故。
  • 保险费豁免 [详细条款]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
  • 身价保障金 [详细条款]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身故前保险公司未按主险合同约定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身故前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按照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减去主险合同已领取的长 期护理保险金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 超过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附加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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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保障利益

平安长护保保险产品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伤残保险金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长期护理保险金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月以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与伤残保险金一起给付,首次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满一个月后,保险公司于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按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长期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360个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 (1)伤残恢复; (2)达到最高给付期限; (3)身故。
保险费豁免 等待期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需要护理的,若该伤残为身体功能伤残,在观察期结束后,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若该伤残为身体结构伤残,无观察期,经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诊断确定符合主险合同附表所列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免予收取自伤残确定后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及平安附加长护保终身寿险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伤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保险公司给付伤残保险金后,本伤残保险金责任终止。
平安长护保保险产品计划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价保障金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若身故前保险公司未按主险合同约定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 (1)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 (2)身故当时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身故前保险公司已按主险合同约定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身故保 险金按照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减去主险合同已领取的长 期护理保险金给付,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 超过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之和的,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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