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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鑫账户(至尊版)

共9项保障

泰康鑫账户(至尊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 复利增值 [详细条款]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
    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
  • 特别保险金 [详细条款]
     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趸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10%
    3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30%
    5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50%
    10年交及以上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 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递增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生存保险金金额的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养老保险金金额的105%。
  • 养老保险金 [详细条款]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生存保险金金额的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养老保险金金额的105%。
  •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 分红金 [详细条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转入万能账户: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红利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 现金领取: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您。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约定的万能型保险的红利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 投保人豁免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 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前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后为零
暂无价格
  • 至10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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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62

保障利益

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鑫账户(至尊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复利增值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账户利
息及持续奖金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
领取而减少。
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
体状况。
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鑫账户(至尊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保险金  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6个、第7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趸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10%
3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30%
5年交: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50%
10年交及以上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8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递增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生存保险金金额的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养老保险金金额的105%。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生存保险金金额的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养老保险金金额的105%。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分红金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转入万能账户: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红利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 现金领取: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您。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约定的万能型保险的红利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投保人豁免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前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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