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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特别保险金 总保险费*0.5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Product_7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40万元)-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 Product_7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36万元 [详细条款]
    本合同提供以下两种一次性领取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行使其中的一种选择权,也可不行使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行使该选择权后,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超过 12 周岁且交费期间届满不超过 18 周岁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年满 30 周岁或者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向我们提出申请。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行使选择权的申请,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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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43 元/年 (10年交)
  • 100000元
  • 至105岁
  • 保费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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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 投保年龄: 0至55岁

保障利益

泰康优雅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特别保险金 总保险费*0.5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发生本合同所指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生存保险金 2万元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0% 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 (40万元)-已领取生存保险金 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36万元 本合同提供以下两种一次性领取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行使其中的一种选择权,也可不行使选择权。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行使该选择权后,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超过 12 周岁且交费期间届满不超过 18 周岁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如果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3.6 倍。该数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其年满 30 周岁或者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向我们提出申请。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行使选择权的申请,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关于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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