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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利益 归属明确 新华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婚姻祝福金 2万元 [详细条款]
    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给付婚姻祝福金。
  •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第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1.05倍保险费+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倍;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第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投保人可免交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
  • 祝寿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第一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第一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按期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第一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将在变更后的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确定可选责任的给付金额,其金额为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本公司按此金额给付祝寿金后,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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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新华人寿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利益

新华百年好合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婚姻祝福金 2万元
第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满五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20%给付婚姻祝福金。
满期保险金 10万元
第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5倍保险费+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的1.05倍;
2.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投保人可免交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
祝寿金 10万元
第一被保险人于年满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累计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第一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约定领取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的1.05倍与可选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1.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
2.在该可选责任有效期内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第一被保险人年满56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前申请;
2.约定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符合本公司规定;
3.应交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均已按期交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但须符合上述规定。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可选责任(或新增加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第一被保险人可申请变更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但须符合本公司相关规定。本公司将在变更后的祝寿金的约定领取日确定可选责任的给付金额,其金额为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本公司按此金额给付祝寿金后, 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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