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特约专栏 > 正文
商业车险取消14项拒赔条款
2012-01-11 20:36:4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备受争议的保险条款将重新规范,并允许部分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费率,同时,取消了14项拒赔条款。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备受争议的保险条款将重新规范,并允许部分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费率。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车辆按照实际价值而不是现行的新车购置价投保。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14项有争议的免责条款将被删除。这意味着,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将被终结,对车险“高保低赔”等潜规则,将不再“既往不咎”。目前,《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新方案有望于明年正式实施。

  “高保低赔”惹人关注

  今年以来,车险市场是“车震”不断。3月份,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出了车险行业“高保低赔”的问题,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消费者炮轰相关条款为“霸王条款”。所谓的“高保低赔”就是车主按照新车价格投保车损险,但是在全损赔付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3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对车主关心的“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问题进行调研。此次《通知》就是调研的结果,《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记者了解到,在新规出台之前,车损险的投保定价多为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对此保险公司的解释是,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将赔付新配件给车主,而非赔付车主同等折旧程度的旧配件,因此,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出险后车主才能得到全额赔付。

  针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高保低赔”现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制定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霸王条款”有望终结

  除了“高保低赔”现象,“无责免赔”也是困扰车险行业的另一个棘手问题,在这一条款下,长期以来,不少车主为了避免没有理赔的情况,不得不揽下车祸责任。在目前的车险理赔过程中,如果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车辆损失将由对方承担;如果事故双方都是机动车且都有保险,那么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但问题是,如果责任方不是机动车,或者对方的机动车没有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将面临艰难的索赔。因此,在这类事故中,一些车主不得不揽下责任,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车主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免赔”的行业惯例或将改变。《通知》明确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为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此外,《通知》还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仍由行业统一制订,但保险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即部分资质较优的保险公司有了独立定价权。

独家声明:向日葵保险网独家稿件,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违者必究。确需使用稿件或更多资料,请与我们联系获得授权,注明版权信息方可转载。

免费定制保险计划

提交需求,即可获得3家保险公司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