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
产品对比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享有4项保障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身故返钱,保单贷款,重疾保障,特定疾病保障,高残保障
¥享有3项保障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养老保障,红利返还,每年返钱,可返钱
¥享有5项保障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富德生命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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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