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享有4项保障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身故返钱,保单贷款,重疾保障,特定疾病保障,高残保障
¥享有3项保障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养老保障,红利返还,每年返钱,可返钱
¥享有5项保障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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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续保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 若本合同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续保,则在该续保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续保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
意外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 续保保险金额 |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者,除上述残疾利益给付外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 相应利益*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利益给付 |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航空意外残疾利益给付 | 相应利益*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上述各款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相应利益给付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