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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人寿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基本保额*按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则本公司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1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等 级 项 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 意外工伤残疾给付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附表2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领附表2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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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建信人寿
  • 投保年龄: 16- 64周岁

保障利益

建信人寿建筑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必须扣除该被保险人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或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 基本保额*按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则本公司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1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残疾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其中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合并以前的残疾,可领等 级 项 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比例 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意外工伤残疾给付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中所列伤残,则本公司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本合同附表2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若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本公司据此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当该被保险人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但若上述伤残项目所属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其中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领附表2所列较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对应较高比例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工伤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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