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福禄相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对比
合众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费豁免
¥享有4项保障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身故返钱,保单贷款,重疾保障,特定疾病保障,高残保障
¥享有3项保障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养老保障,红利返还,每年返钱,可返钱
¥享有5项保障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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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 |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