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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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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天安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天安人寿福禄相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满期生存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并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2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
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0万元+累积红利保额)*3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食物中毒事件(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因食物中毒事件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与前述“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食物中毒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则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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