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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年金给付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本合同年金领取开始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法定退休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提前、延后退休的,需符合国家法规、政府主管机关、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本合同规定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应该在开始领取年金时确定年金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一旦经被保险人确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年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分期领取的,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依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领取的年金,并于年金领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
    1)选择保证二十年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定期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3、根据选择,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一部分转换为年金,按本公司规定的规则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并同时注销该被保险的个人帐户。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年金领取方式。


  • Product_7 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离职保险金给付 账户价值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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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荷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中荷岁岁红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年金给付 账户价值
本合同年金领取开始日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或法定退休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投保人选择。被保险人提前、延后退休的,需符合国家法规、政府主管机关、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根据本合同规定选择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应该在开始领取年金时确定年金领取方式,领取方式一旦经被保险人确定,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仍生存的,本公司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年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的,本公司按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分期领取的,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依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领取的年金,并于年金领取开始日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
1)选择保证二十年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如被保险人于给付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生存至九十周岁或身故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定期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领取开始日起,按年(或半年、或季度、或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领取期限届满。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则由其身故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期部分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约定领取期限可选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3、根据选择,本公司将年金领取开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一部分转换为年金,按本公司规定的规则给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的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并同时注销该被保险的个人帐户。
除上述领取方式外,还可选择年金领取开始日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年金领取方式。


身故、全残保险金给付 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给付 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金领取开始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帐户"金额与"单位缴费已归属帐户"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单位缴费未归属帐户"金额计入"公共帐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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