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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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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摘要]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一、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

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一是明确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二、核保期内说得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

事实上,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来源:德州太平洋人寿 赵德有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150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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