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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类融资提供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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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险公司都可以经营信保业务,即使有资质的财产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也有相应的额度要求。
   保监会在前期地毯式摸排调研的基础之上,将出台专门针对此险种的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行业内部紧锣密鼓地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信保”),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证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坚持小额分散、稳健审慎的原则,应谨慎开展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同时,保险公司应谨慎评估风险,准确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合理预估利润率,基础费率的厘定应与承保的风险责任相匹配。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超过以上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对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设置了一些禁令。比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二是公司债券以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在禁止行为上,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承保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以责任保险形式变相为融资行为提供信用风险保障;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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