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30岁,投保《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1次性交清50000.00元,保险期间6年,保额为53850.00元。金先生可获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金先生1年内病故,可领50000.00元,1年后病故,可领53850.00元,意外身故,可领161550.00元。
鸿富收益
生存至36岁可领61620.00元。
注: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2、累计红利是周年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宣布;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意外身故保障一次交清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分期交付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疾病身故保障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分期交付保险费)满期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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