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老工伤”将于月底建档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或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2009年10月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和按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将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
企业与保险分开支付
市人力社保局解释,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或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企业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老工伤”人员将于月底建档案
另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简称“老工伤”人员)进行调查登记。要求在本月31日前建立起老工伤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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