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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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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刚出生的王小天,父母准备为其将来规划,建议投保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原创作者:北京 太平洋人寿 王海菁

[摘要] 刚出生的王小天,父母准备为其将来规划,建议投保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资料:王小天,0岁,儿童,月均收入0元[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子女教育金 投资理财]

保障方案:

王先生,儿子小天刚刚满月,已有北京“一老一小”,父母双方还能报销孩子的部分医疗费用,想为孩子存笔钱,既要解决理财需求,又想增加一份特别关爱。

为王先生推荐投保2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20份“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主附险基本保额都是2万元,年交保费125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王小天的保障利益如下:

一、 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小天每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王先生指定领取日为小天的生日,将祝福金作为小天的生日礼物和成长纪念。

二、 祝寿金:

小天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125200元。

三、 红利得利累计生息:

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302301元,到80周岁时可达753314元。

四、 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小天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18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小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五、 身故保障:

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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