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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金

  • 满期返钱
  • 保费豁免
  • 定期保证领取
  • 分红增值收益
22740.0元/年 (交至17周岁)
Case-detail_03

由保险代理人

李文 设计

深圳 /友邦保险

Case-detail_v保监会执业资格认证

方案详情

  • 1 岁, 男
  • 单亲家庭 需要赡养老人
  • 15000
  • --
  • 小孩上学

方案提供的保障

保障利益 保障额度 保障期限
满期金 20万元 至被保险人60周岁
生存现金 3万元 至被保险人60周岁
身故豁免保险费 保 16 年
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 16 年
身故保险金 20万元 至被保险人60周岁

补充说明

保单特色
专业保障 快乐成长
生存现金 持续关怀
增值红利 锦上添花
满期保障 生活无忧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对于《友邦黄金未来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岁后、十六岁后和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五岁、十六岁和十七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0%(百分之十)的生存现金。
二、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四、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三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3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上述一至四款的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年满十六岁
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岁
基本保险金额×10%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35%
被保险人年满三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四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对于《友邦黄金未来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三、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二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上述一至三款的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及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生存现金给付所对应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
基本保险金额×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35%
被保险人年满三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四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
基本保险金额×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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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
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即死差、费差和利差。利差是本公司预定投资收益率和实际投资收益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死差是预定死亡率和实际死亡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费差是本公司预定费用率和实际费用率的差额导致的收益或者亏损。
红利分配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值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
增值红利是指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分红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分红险的投资遵循安全与收益并重的原则。一方面,本公司通过合理配置资产确保保险资金能够产生长期、充足、持续稳定的收益,用于支付本公司承诺给客户的各种保险利益;另一方面,我们还遵循投资分散化的原则,密切关注投资环境以控制和分散投资风险,充分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分红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债券回购、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商业票据、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股票、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境外投资。
红利分配政策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影响红利水平的因素可能包括分红保险业务的投资表现、赔付情况、分红保险业务所产生或分摊的费用等。本公司在决定红利分配时还会综合考虑保单持有人对于红利分配的合理预期、分红账户未来长期的盈利情况等,以维持红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各年度红利因市场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起伏。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公司每年向客户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满期后购买年金产品的选择权
本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可一次性领取全部满期金,或书面申请购买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年金产品。经本公司同意后,满期金可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购买年金产品,本公司将按该年金产品的约定给付年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产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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