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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黄金未来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 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 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 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Product_7 生存现金 15000元 [详细条款]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 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 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 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三、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三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百分之二十)的生 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 Product_7 满期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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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友邦保险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12周岁

保障利益

友邦黄金未来 B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 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 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 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给付的 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15000元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 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 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二、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 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 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三、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三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0%(百分之二十)的生 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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